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1号 2005-01-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