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31号 2004-11-10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江西、黑龙江、湖南、福建、河南、河北、安徽、辽宁、新疆、吉林、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1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2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3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5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6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7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9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10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11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12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13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1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15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16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17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1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19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20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21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22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23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2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
25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26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27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
2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29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公司 |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