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94号 2004-09-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收局问题的复函》([82]国函字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海洋石油企业税收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因此,总局同意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印制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发售给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对海洋石油运输企业的营业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