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5:33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   2004-7-5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