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43号 2004-04-05
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陕西、江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中材总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额度的请示》(中建总财发[2003]1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47.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1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平顶山电收尘器厂 | 152 | 河南平顶山 |
2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兖州矿山工程公司 | 63 | 山东兖州 |
3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矿山工程公司 | 92 | 天津 |
4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公司 | 86 | 陕西西安 |
5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上饶机械厂 | 40 | 江西上饶 |
6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上铙滑模工程处 | 0.8 | 江西上饶 |
7 | 中非人工晶体研究院 | 41 | 北京 |
8 | 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 | 32 | 北京 |
9 | 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 | 36 | 山东淄博 |
10 |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 57 | 江苏南京 |
11 | 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 23 | 江苏南京 |
12 | 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 | 8 | 江苏苏州 |
13 | 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 | 8 | 陕西咸阳 |
14 | 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 | 5 | 江苏苏州 |
15 | 中国建筑材料建设南京矿山工程公司 | 4 | 江苏南京 |
合计 | 64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