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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6: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70号          2003-10-23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3]2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05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10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5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60

太原

5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16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7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29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80

哈尔滨

9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23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98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38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公司

430

福州

15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3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4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62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0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7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青海省电力公司

80

西宁

26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70

乌鲁木齐

 

合计

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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