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2]10号 2002-11-15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27个税号的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二、最终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的涉案钢铁产品,按现行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对超过规定数量进口的上述产品,在现行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180天)。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具体产品范围、加征关税的时限及加征关税税率见附件1.有关进口税收的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以上措施实行全口径管理,即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数量发放采取“先来先领”的方式,由海关实施监控。
四、对原产于向我国出口数量(分税目计算)不超过相应税目进口量3%(按1999~2001年3年平均进口总量计算)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以上措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以上措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六、以上措施实施期间,如果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将对实施以上措施的产品范围等做进一步调整。
附件:附件1-2
1.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范围及加征关税栏目税率表
2.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进口税收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