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961号 2002-1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业,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委托单位: 委托项目:
受托单位: 承办人:
本底稿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编制说明:1.本表应按主要产(商)品或营业业务收入分别列示。2.本审核项目主要通过相关的符合性、分析性审核工作底稿及相关会计科目工作底稿完成审核目的,并在本表相应栏目给予分析、记录及说明。3.本表项目栏排列顺序与主营业务成本分析表相一致,以便分析对比。4.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2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3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1.本表适用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项目的审核,分别填列。2.审核投资收益项目时应按短、长期投资科目及明细项目填列;根据投资项目及合同协议检查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合规;调整栏内包括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调整的数。3.本表其他业务收入“审核数”栏次的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1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