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37号 2002-06-14
广东、湖南、海南省国税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铁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铁集团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广铁集团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后亏损,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广铁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1 |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本部及直属单位 | 广州市 |
2 | 羊城铁路总公司 | 广州市 |
3 | 长沙铁路总公司 | 长沙市 |
4 | 怀化铁路总公司 | 怀化市 |
5 | 海南铁路总公司 | 东方市 |
6 | 广州铁道车辆厂 | 广州市 |
7 | 广州铁路集团工程总公司 | 广州市 |
8 |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 广州市 |
9 | 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 广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