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ATA单证册计算机管理系统正式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传[2002]24号 2002-03-25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海口海关,海关总署ATA核销中心:
根据《关于使用ATA单证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传[2002]17号)传真电报,4月1日ATA单证册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全国海关开通,首先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海口海关正式运行。目前,培训工作已完成;各关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已准备就绪。为保证系统如期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关领导高度重视此事,做好关区内的再培训工作。抓好技术准备工作的落实,技术部门再次确认相关业务现场的计算机配备、网络联通和程序调试。有关业务人员IC卡授权事宜,请未按监货传[2002]17号传真电报要求上报系统授权管理员的海关(指各直属海关)尽快上报总署监管司,各关现场ATA单证册业务人员的授权,请技术部门负责,如有问题请与总署信息中心联系。
二、4月1日ATA单证册计算机管理系统启动后,将有近半年的磨合过渡期。在此期间,各关要密切注意网络运行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反馈渠道见附件)。
三、为确保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的正常运行,发生网络故障等突发情况时,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采取手工操作方式办理ATA单证册通关手续。
四、各关要指定专人办理ATA单证册业务,做好基础工作,建立ATA单证册档案。五、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舱单的核销工作,可指定专人,采用人工核销,核销时加注ATA单证册号。
六、对于暂准出口货物部分滞留境外或全部滞留境外的,采用手工方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ATA单证册计算机管理系统技术、业务热线
海关总署
2002年3月25日
附件
ATA单证册计算机管理系统技术、业务热线
一、海关技术热线:
成都海关技术处028-64011723(朱海波)
上海海关技术处021-68890628(陈亮)
长沙海关技术处0731-4781391(邓群赞)
海关总署通关局010-65195976(常世慧)
二、海关业务热线:
海关总署ATA核销中心010-65194271(康健民)
010-65194221(孙清)
上海海关021-62757317(胡珏)
北京海关010-65194259(王珀)
海关总署监管司010-65195935(文锐)
010-65195365(孙荣燕)
三、外部网技术热线:
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010-65195500-6605(赵黎英)
010-65195500-6610(朱斌)
四、外部网业务热线:
中国国际商会
010-68013344-8736(范振国)
010-68013344-8723(李文惠)
传真电话:010-68057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