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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7: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24号        2002-02-0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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