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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7: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47号      2001-09-04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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