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362号 2001-05-2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经研究决定,对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县级(含县级)以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须报总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阁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