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900号 2000-11-09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0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0]第4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单 |
地址 |
01 |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
重庆 |
02 |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
武汉 |
03 |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
上海 |
04 |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
南京 |
05 |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
武汉 |
06 |
长江燃料供应总站 |
武汉 |
07 |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
武汉 |
08 |
深圳市长航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 |
09 |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
上海 |
10 |
长航集团武汉工程总公司 |
武汉 |
11 |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
武汉 |
12 |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
武汉 |
13 |
南京交通进出口长江公司 |
南京 |
14 |
珠海经济特区会海航运公司 |
珠海 |
15 |
长航集团武汉工贸总公司 |
武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