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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3: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671号       2000-08-30

贝云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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