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43号 1999-05-2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法规,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43号 1999-05-2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法规,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