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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5: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9]88号        1999-02-14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规,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法规,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法规。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法规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法规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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