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财税字[199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6: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24号      1998-03-06

  贝云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