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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6: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19号       1997-11-13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苏、福建、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九七年度系统管理费的申请》(华证[1997]2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附件: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分摊指标(万元)

所在地

广州分公司

400

广东广州

重庆分公司

200

重庆

济南代办处

150

山东济南

上海分公司

2000

上海

湖南营业部

100

湖南长沙

南京金贸营业部

100

江苏南京

中关村营业部

200

北京

东四营业部

2000

北京

沈阳分公司

450

辽宁沈阳

鞍山营业部

150

辽宁鞍山

成都营业部

200

四川成都

福州营业部

250

福建福州

青山营业部

150

湖北青山

襄樊营业部

50

湖北襄樊

沙市营业部

100

湖北沙市

总计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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