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8: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621号        1994-11-19

  贝云提示——依据财税[2008]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缎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