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财税字第46号 1994-07-0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财税字第46号 1994-07-0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