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港澳台记者进出境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二[1994]28号 1994-01-14
贝云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香港记者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来内地采访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为此,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中外宣发文[1993]16号文下发了《关于防止香港记者未经批准来内地采访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制度。
鉴此,请你关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记者进出境携运的摄影、摄像器材等的管理,严格按照总署[1989]署监二字第877号、署监二[1990]440号、署监二[1991]280号和监二(一)[1992]753号文办理有关手续。遇有重大或异常情况请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
199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