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92]财农税字第7号 1992-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附:国办发[19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92]财农税字第7号 1992-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附:国办发[19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