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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2]41号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9:43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41号     1992-08-01

  贝云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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