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油函[1991]52号 1991-09-1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法规,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没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二、如果惠州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法规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进行折旧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