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9]国税地字129号 1989-11-29
贝云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行业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内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