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保税政[2021]11号 2021-3-5
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保税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调整优化区域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保税区范围内数字文化、艺术品、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直播平台、保税文化等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与科技、商业、金融、贸易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围绕“区域性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心”和“文化保税区”的发展定位,打造具有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文化产业的集聚发展
(一)引进文化知名企业和科研机构。鼓励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的文化类企业到我区注册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实缴资本5000万以上(含5000万),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1亿以上(含1亿),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保税区内注册的外资文化企业,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实缴资本500万美元以上,每实缴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区域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或展厅,自入驻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给予年租金8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于由我区文化企业主办或参加的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活动、文化展会、体育赛事等,举办地在宁波市的,经管委会研究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活动资助;举办地在宁波市外的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四)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方式为保税区企业年带货销售额每达到2亿给予20万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扶持文创产业发展。鼓励创意设计完成后与项目对接,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实际执行价格(付款价)给与不超过30%的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企业上规增效。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达到规上文创企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文创企业,按照销售额与上年同比增量部分给予每万元1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有创新、有特色、技术含量高的数字文化相关设计、制作、发布、销售等业务,对业绩突出的企业,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与最高不超过100万的扶持。
三、发展特色保税文化产业
(八)对租赁仓库开展保税文化产品业务的,一年内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给予年租金80%的补助,单家企业保税仓库的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积极构建集艺术创作、保税展示、鉴定评估、拍卖交易、仓储物流、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艺术品产业链,打造吸引全球知名艺术品经营机构、艺术家、收藏家、古董商、专业观众集聚的全球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开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文物)展示、拍卖和交易。对保税区区域范围内开展进口艺术品拍卖业务的,年举办1场及以上、单场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进口艺术品拍卖会的,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十)本文件适用于在宁波保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上述文化产业的企业,其相关文化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十一)本文件与区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十二)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三)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保税政〔2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