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江苏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享受文化企业转制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20]35号 2020-12-23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的规定,认定江苏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