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20]13号 2020-9-14
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0〕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区(市)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及其分支机构,随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区(市)代理记账机构总数的20%。
二、检查时间
各区(市)检查工作应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检查完成后,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具备情况、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检查2019年度财务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或建议等(具体见检查内容)。
三、工作要求
请于11月2日前将本区(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报告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公务邮箱kjc_czj @qd.shandong.cn,同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寄送或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8号903室
电话:85855505、85855872
附件:鲁财会[2020]4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