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关于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02-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备案,决定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综合保税区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自愿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申请试点,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关于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02-24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我省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就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进行了备案。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同意了我省的备案申请,为方便执行,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及要求
本次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范围是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上述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是否申请试点,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同时申请试点。并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政策规定
企业申请试点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有关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监管与服务
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