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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8]20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1:32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18]20号        2018-12-21

  贝云提示——依据闽财税[2020]1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将我省的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负责按月征收。武夷山风景区资源(资产)管理人汇总收入后应于每月月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应当做好缴费征管服务工作。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应当与省财政厅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征缴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四、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由省财政厅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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