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9-1-24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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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4日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有效地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第9号)精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
四、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