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2018-12-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取消目录中所列证明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外籍人员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 |
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
|
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由外籍人员提供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即可 |
2 |
审计鉴证报告 |
企业在证明亏损真实性时,需提交审计鉴证报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1号) |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
3 |
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损失证明文件 |
纳税人因重大损失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仅限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不需要专门另行从第三方取得的材料)即可 |
4 |
营业执照 |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6 |
税务登记证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
7 |
身份证 |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3.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人工费时,需要提供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即可 |
||
8 |
完税凭证 |
1.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时,需要提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
2.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但在2015年9月8日税务机关运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之前预缴土地� |
|
3.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
|
4.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需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5. 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
纳税人按总机构汇算清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
||
9 |
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