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资[2015]13号 2015-04-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30万元、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应当对其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调整工作,并将有关调整内容予以公示。
财政部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