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05
为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我市不同行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如下:
应税凭证类别 | 行 业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购销合同 | 工业 | 购销总额 | 60 |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 60 | ||
商业零售 | 50 | ||
外贸 | 90 | ||
房地产开发业 | 100 | ||
其他 | 50 |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定作业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80 |
印刷、广告业 | 70 | ||
修理、修缮业 | 40 | ||
测绘、测试业 | 60 |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业 | 收取费用 | 100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业 | 承包金额 | 100 |
房地产开发业 | 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业 | 租赁金额 | 100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业 | 货物运输费用 | 80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业 | 仓储保管费用 | 90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收入 | 100 | |
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 100 | |
产权转移书据 | 产权转移收入 | 100 |
备注: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别行业纳税人的印花税缴纳情况及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在福建省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另行确定本地区该行业统一的比例,并将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报南平市税务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地税政二〔200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