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2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以鹰潭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632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1969元/月,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