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6-16
贝云提示——依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个人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适应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1.住房:1%;
2.非住房:市区1.88%;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1.50%;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