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16]45号 2016-12-27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福建省红十字会等16家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福建省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1.福建省红十字会
2.福州市红十字会
3.福州市鼓楼区红十字会
4.长乐市红十字会
5.泉州市红十字会
6.泉州市鲤城区红十字会
7.泉州市洛江区红十字会
8.泉州市丰泽区红十字会
9.南安市红十字会
10.石狮市红十字会
11.福建省龙岩市红十字会
12.福建省南平市红十字会
13.漳州市红十字会
14.宁德市红十字会
15.福安市红十字会
16.莆田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