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5-8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发票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等有关规定,在全省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力推广电子发票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纳税人普通发票时,同时核定其电子发票;对领用普通发票的,优先发放电子发票。
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纳税人为电子发票重点推行对象。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优先使用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由纳税人自建,也可以选择由第三方免费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短期存储、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方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
(四)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
购买方向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件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纸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软件及操作说明具体见福建省国税局网站(www.fj-n-tax.gov.cn)-资料下载-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目录)解决重复报销、批量查询等问题。
二、启用新版卷式发票
(一)我省启用两种规格的卷式发票:57mm×177.8mm、76mm×177.8mm,主要推广使用76mm×177.8mm规格的卷式发票。
(二)卷式发票一卷为100份,纳税人应按卷申领。
(三)纳税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卷式发票,并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卷式发票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主选购。
三、扩大网上申领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C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系统领用增值税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除门票、定额发票(快递、停车场等)、客运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等少数票种外,2017年7月1日后纳税人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优先选用电子发票。纳税人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的格式应当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格式要求。
(二)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予受理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三)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注销其税控系统发行信息。
除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以外,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电子发票)正逐步广泛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简称卷式发票)刚刚启用,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使用,做好电子发票、卷式发票、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等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核定、领用、代开、服务平台等事项。
(二)明确了我省卷式发票的规格、领用规格、使用对象、设备等事项;
(三)扩大了使用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系统的纳税人范围;
(四)明确了自印的普通发票使用规范;
(五)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注销其税控系统发行信息。
三、《公告》实施时间
为及时让纳税人享受到便利服务,除第四条第一款以外,本公告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