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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16]5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7:1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6]50号   2016-3-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惩处房地产开发商的过错、不应殃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第1288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目前,我们税收征管模式主要还是采取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来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税,通过执行“先税后票”,以保证国家税收的不流失和少流失。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七)点规定:“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这里的代开发票是相对于纳税人领购发票并自行开票而言。不经开发商申请,税务机关无权直接代开发票给购房者。因此,税务机关只是限制违法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开发票,被限制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申请通过税务机关向购房者代开发票。

  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是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购房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应当获取相关权利。税务机关将加强与房管、国土等部门的配合,强化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监管,在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更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于已购买被限制自开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商所出售房产,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申请通过税务机关向购房者代开发票,购房者也可以及时与税务、房管、国土等部门沟通反映情况,争取最大程度地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人大代表、购房者所反映发票开具的情况,我们也将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及涉税诉求。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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