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地税合作纵深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联合办税服务能力,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国地税合作2017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国地税各自优势,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总体要求。推行“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就是在我省已存在的联合办税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完全打破窗口和部门的界限,做到“一窗受理、两税通办”,有效解决纳税人“两头跑、重复办”的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打造统一规范高效的办税服务新模式,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打下坚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一窗式”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合作站位,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凝聚合作共识,集聚合作力量,有效整合国地税服务资源,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二、统筹规划、加强组织
按照总局要求,3月底前全省税务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可从“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一窗两人两机两系统”、其他“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别处理”三种办税服务模式中,任选一种实现办税服务厅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受理”,并逐渐向“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模式过渡。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办税服务厅“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的全覆盖,各办税服务厅剔除车购税、社保基金等纯业务窗口外,可结合本地实际办税情况设置窗口,为避免小型办税服务厅窗口资源的浪费,对推行窗口数目不做强行限制。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充分发挥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共同做好“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划定“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的覆盖范围和推进时间路线图,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分管局领导担负具体责任,要统筹协调,一抓到底。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集成理念,运用集成方法,发挥出集成效应,实现“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前台与后台的无缝对接和整体推进。
三、加强考核,督导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要运用绩效管理这个“指挥棒”,发挥好导向作用,各部门要加强纵向业务指导、横向实时沟通,并定期通报,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促进合作任务落实。要加强对“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工作的督促落实,要加强督查督办,紧盯重点任务、关键时点,开展督查评估,推动“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工作提质增效。要最大程度解决纳税人关切,对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及时消除纳税人办税“痛点”,要把办税便利化真正作为现阶段推进国地税合作、放管服结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抓手。
省国税局、地税局将不定期组织联合调研、联合督导,实时掌握各地落实和推行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合作事宜,解决推行困难,助推“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工作顺利推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0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联合办税服务场所管理,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确保全省“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模式有序推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高效、文明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3.0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是指在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均能受理国地税涉税事项,做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国税、地税互设窗口的办税服务厅、共建办税服务厅和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建设严格按照总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要求执行。
第四条 联合办税服务模式可从现有的“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一窗两人两机两系统和其他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别办结方式”三种模式中选择执行,逐步过渡到“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
第五条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实现“三个目标”、“四个统一”。
“三个目标”:实现服务更规范、办税更快捷、管理更高效。
“四个统一”: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平台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培训宣传。
第六条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当按需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落地见效。
第二章 办税环境
第七条 国税、地税互设窗口的办税服务厅不做统一要求;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对外统一命名为“XX县(市、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国地税综合服务”、“个性化服务”两类窗口。“国地税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常规涉税业务;“个性化服务”窗口按照业务特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设置,负责办理特殊涉税业务。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要落实好“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值班长”等制度,鼓励各地创新服务方式,适当推行政策法规、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派驻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岗轮班,加强资料预审分流,并定时传递需流转后台办结事项的文书资料。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一窗式”联合办税受理范围: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报税、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放、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税务违法简易处罚。
(五)开展导税和咨询预审服务,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办税事项和流程,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出具税收证明,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国地税综合服务”窗口实行“谁受理,谁办理”办税模式;其他业务窗口实行“窗口受理,后台流转”办税模式。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窗口岗位按照金税三期有关要求设置,除主任(副主任)岗外,其他岗位均按照前台受理、后台管理分别设立,统一岗位名称,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导税岗、咨询岗、值班岗。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场所可实行一岗多人和一人多岗,但前台岗位与后台岗位不得兼岗,便于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