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餐饮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6-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我区销售餐饮服务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解读)
关于发布餐饮行业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的基本内容,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我区所有销售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