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3-30
贝云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省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省内农业生产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取得由农业生产单位出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见附件),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省内农业生产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农业生产个人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农业生产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二、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扣除,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