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07-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尚未实现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但已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缴纳税款后,国税机关即时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税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让纳税人进一步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取消了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资料,简化了相关资料填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示了国税局代征地税局相关税费和尚未实现国税局代征地税局相关税费,但已实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发票代开流程及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理时限,进一步增强了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