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06-28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称《通知》),现将销售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称《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用于农产品抵扣的销售发票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销售发票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同时,废止了与现行制度规定不相符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