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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税[2017]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8:4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税〔2017〕32号             2017.6.19
  贝云提示——依据桂财税[202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须足额征收。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各级财政部门密切关注财政收支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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