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沪府[2017]44号 2017-4-17
民政局、市财政局:
沪民救〔2017〕1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相关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沪府[2017]44号 2017-4-17
民政局、市财政局:
沪民救〔2017〕1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相关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