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改]
天津国税公告〔2017〕1号 2017-02-06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条条款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改]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20%确定。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修改为: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暂按20%确定。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5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企业供给侧改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天津市国税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在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 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20%确定。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