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2016年度我市纳税人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需申报境外所得的纳税人
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境外所得认定范围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申报办法
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机关申报年度境外所得,纳税人可就近选择在厦门市任一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四、申报材料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