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5]143号 2015-1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经营核算实际情况,现就该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及所属市州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各市州分公司按上年度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各市州分公司名单及2015年度销售额占比见附件)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各市州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该市州分公司上年度销售额占比
二、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其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五、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对联通新时空湖北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确定下一年度分配比例。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7日